
根據2018年的文件《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8〕113號):江蘇省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2023年江蘇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6月、7月、8月和9月。2023年太倉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依然按照2018年調整后的每月300元。
高溫津貼是為了保障在高溫環境下的生產經營或者勞動建設正常進行,給勞動者的津貼。
支付標準
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每年度6月、7月、8月、9月四個月,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且不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不得以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沖抵高溫津貼,不得以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以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適用條件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另,用人單位應根據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情況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